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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经济合同管理须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浙江树人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后勤保障处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规范后勤经济合同管理。

一、后勤各部门职责

1.采供服务中心为业务管理部门

①合同条款的初审、会签;

②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

2.各业务部门承办合同实施的主体责任

①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

②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

④审核:合同印章名称与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印章名称是否一 致,合同对方是否在两页以上合同中加盖骑缝章,合同是否存在未经我方同意的修改情况;

⑤合同实施与履约的监控;

⑥合同归档。

二、后勤规范合同管理须知

1.采购需求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承诺作实质性修改。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供应商按要求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完成供货后将所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用于在质保期的货物质量保证,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写入合同。质保期到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由申购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树人大学质量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办理退还手续。

4.经济合同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并提供优良的服务,同时市场变化不大的,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不得超过2次,每次合同期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期,2次续签总时间不得超过5年。续签项目原则上采购内容未列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合同金额在当年度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5.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确因数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标的)、单一来源、进口设备、基建维修等特殊项目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应事先征得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合同中约定。

6.采购合同履行中,业务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7.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经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8.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废止的,采购合同解除,招标与采购部或业务单位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仅影响合同部分条款执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

10.小额合同(2 万元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免签。业务部门采购时仍须进行质保期与质保金的约定,确认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再支付款项,履约保证金转质保金一般为采购总价的5%—10%。

三、关于验收

1.货物类验收执行《浙江树人大学资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工程类项目的监理与施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工程管理的关规定执行。招标货物采购通常 “样品封标”,验收时须对标样品。验收须有三人签字参与、签字确认。

2.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学校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违约处罚由申购部门提出意见,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3.对政府采购项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购部门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合同约定办理退货、维修、索赔事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财务结算(报销)

1.合同项目按合同条款支付,第一次付款须附合同原件一份。

2.凡目录内或者目录外标准以上项目,须凭采购确认书、验收材料、固定资产增置单、采购合同等报销。

3.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以下情形的业务结算①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②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③不符合资金结算政策规定条件的。  

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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