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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管理办法 (讨论稿)

发布日期:2021-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单项或批量物资、服务、合作经营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后勤各部门服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耐用品、原辅材料、劳保用品等物资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各部门服务、经营过程中,通过委托社会力量完成的专业性强、服务要求高、时效性强的外包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作经营,是指各部门服务、经营过程中,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共同经营某一业态或某一区域的项目。

第三条 店面房招租按照店面房招租管理办法执行;零星维修工程按照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修建工程发包按照学校修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后勤采购与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 各后勤部门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后勤采购实行集中统一采购为主,授权采购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后勤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后勤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业务领导任组长,后勤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事务办公室、监督监控部、采供服务中心、业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后勤招标采购工作,审查各部门的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二)审议后勤有关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报后勤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讨论和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重大项目报后勤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负责对后勤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等事项;

(五)审议超过招标限额,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和审定后勤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是后勤采购工作的管理与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有关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后勤采购与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后勤采购管理规定,提出后勤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根据采购项目文件确定后勤实施采购的评标(谈判)专家;

(四)负责后勤集中采购的组织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五)负责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过程实施等;

(六)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与管理,供应商资料的收集,建立供应商资料库;

(七)对授权部门采购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后勤监督监控部是采购质量监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二)不定期对协议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和价格核定工作进行抽查;

(三)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四)不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访问抽查。

第十一条 综合事务办公室后勤保障处预算核算)是后勤采购经费预算与支出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审核;

(二)负责起草采购经费预算、支付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采购项目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物资类采购项目中的型号、规格、数量、配件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验收标准等;制定服务类采购和合作经营项目中的项目方案、采购需求、进度要求以及标准要求,并提供采购工作中所需的各类材料;

(二)负责采购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释疑;

(三)负责确认合同中的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配件以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中的项目方案、进度要求、设计图纸以及标准要求等;

(四)负责订立所管理项目的采购合同,并进行履行监管、验收及后续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及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日常物资协议供应商的日常管理、考核、合同管理等工作;

(七)做好协议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和价格管理工作。

申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三条 后勤采购工作接受后勤党总支纪委委员、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重大项目须充分研讨后制定采购方案。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十四条 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授权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由招标与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授权采购由后勤业务申报部门负责采购。

(一)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包括后勤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车辆、电梯、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汽车保险、汽车维修、车辆加油和车辆租赁;复印纸及打印机耗材;印刷(含小额广告设计);资产评估等采购业务;

2.零星维修采购业务。包括零星维修定点单位的招标;专业维保服务单位的采购;零星维修材料的采购等;

3.两校区商业网店的招租与服务引进;

4.两校区食堂外包;

5.医疗服务的引进与合作,药品、医疗用品采购等,由校卫生所按省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

(二)后勤集中采购范围

后勤保障处组织采购项目须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

1.需纳入协议采购的餐饮物资、绿化材料、清卫用品等日常物资;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不满5万元,且无协议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

3.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授权采购的项目。

(三)授权采购的范围

授权采购的项目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非固定资产类,由申购部门按部门内控制度做好部门集体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办公耗材(除复印纸)、低值易耗品、服务等,且无协议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须由后勤保障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保障处处长审批同意,可不申报,财务直接报销;

2.年累计外包额或收取相关费用2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外包服务和合作经营项目。须由后勤保障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保障处处长审批同意后采购,须申报、报备。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招标和非招标两种方式。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定点协议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谈判是指采购方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采购方对公开邀请的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八)定点协议是指采购方对通用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规格、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 向定点的供应商购买的采购方式。

(九)电子卖场是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以及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进行订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凡业务单位所需购置的物资、合作经营项目、服务项目外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年累计采购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餐饮物资、绿化材料、清卫用品等日常物资。

(二)年采购累计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和合作经营项目。

(三)后勤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招标的其他物资或项目。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非采购方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方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业务单位紧急需要的。

(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四)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采购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对外合作项目及其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采购方式。若有必要,由领导小组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满3家,或有效同类物资参加竞争的厂商不满3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以招标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七)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在1年以内的同类同型号物资,可参照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采购。

(八)后勤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快速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由后勤组织集中采购活动中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且必须进行的紧急项目。

(五)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或非招标(单一来源项目除外)的项目,在后勤指定网站上公开2次以上不成功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六)后勤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由项目申报部门组织三名以上行业专家论证,其中50万以上项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认证完成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经相关审批后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属于一次用量不多但次数较多的货物可在定点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一)采供服务中心根据协议采购项目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招标工作结束后,在后勤指定网站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在5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采供服务中心下达中标通知书。

(二)应标供应商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数量时,由采供服务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转为其他采购方式或重新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

(三)协议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数量应根据年供应量与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协议供应商由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特点另行确定。

(四)经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物资联合配送中心和物专会商贸工作组联合招商部公开招标的日常物资供应商纳入协议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集中采购项目,业务部门要求简化采购程序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议。2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还须后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方可简化采购程序,但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迎新物资专项采购和新进商品采购)需进行零星采购的,由业务部门事先报采供服务中心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零星物资进行采购,但整个采购过程须由业务部门和采供服务中心、监督监控部共同参与。

第二十二条 年度外包额或单次外包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采供服务中心会同综合事务办公室、监督监控部和业务部门通过非招标方式择优选取外包商,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和授权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政采云平台采购,政采云平台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采用市场询价、电商比价、电话询价等方式采购。在报销时提供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价格截屏。

第二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因业务部门需求需要指定品牌、类型;或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当的前提下,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应商的物资,可采用网络采购等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或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要求高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预算申报(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申报,根据财政规定的预算申报时间,采购需求单位在每年下半年做好本部门次年采购项目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

采购需求部门原则上于项目拟实施前两个月填写《浙江树人学院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追加)申请表》并提交可以供采供服务中心编制采购文件的采购方案,内容包括:

1.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

2.提出合理、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

①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②商务要求: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质保期、培训要求等。

③提供主要条款合同文本

④其他合理的要求。

3.组织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采购

除日常零星物资外,集中采购项目须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业务部门每学期申报一次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表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至采供服务中心。2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报后勤保障处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转至采供服务中心实施。采供服务中心根据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属于以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流程一般不少于 30 日,非招标采购不少于 15 日。

第三十二条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必须在后勤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授权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做好集体采购活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的采购项目以及协议采购项目等需要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在采购之前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监控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采购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2.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采、供业务的全流程监督;

3.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4.日常业务履行情况的抽查等工作;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督监控部门发现违规采购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采供服务中心负责接受采购供应商质疑,监督监控部负责受理有关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并在相关法律、制度下尽快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后勤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后勤采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购或以任何方式规避后勤集中采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后勤保障处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采供服务中心、业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由后勤保障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或后勤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违约情形的,根据《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供应商综合考核办法》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暂停参与后勤的采购活动;如给学校和后勤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采购当事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采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务部门及验收小组成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 授权采购项目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做好集体采购活动记录(集体采购单)。采购需求业务部门内控管理要求以“分工制衡、多人参与”原则,在部门采、供业务中设置A、B、C业务岗位。

A 岗:负责采购(货物、服务)具体业务操作。

B 岗: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A岗业务审核。

C验收岗:各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设置如出、入库验收岗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采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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