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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水电定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3-29    作者:     来源: 信息化与水电中心     点击:

浙江树人学院水电定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加强水电科学管理,减少水电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按照使用付费、经费分摊、节约受益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水电定额管理的原则

二条 使用付费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即拨款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计划财务处对校内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实行全额收费,做到“谁使用,谁付费”。

第三条 经费分摊原则。行政管理、教学、基础保障等公共运行用水电,由学校根据相应标准核拨水电费用;各类科研、学科、平台,生产、生活和个人等用水电费用,按实向使用方收取。

第四条 节约受益原则。学校鼓励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根据定额指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节约提留。

第三章 水电定额标准

第五条 每年10月,校园节能办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教学实验室等统计数据,拟定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报后勤保障处审定。

第六条 水电定额标准。

(一)各学院水电计划标准

各学院水电计划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教职工计划、教学实验计划、科研计划和公共教学补贴。

1、学院教职工按在职人数(含人事代理)计算,用水计划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2、教学、实验水电计划标准。

(1)A类学生(经济与民生福祉学院、管理学院)

(2)B类学生(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

(3)C类学生(信息科技学院)

(4)D类学生(城建学院)

(5)E类学生(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树兰国际医学院)

(6)F类学生(马克思主义学院、家扬书院、创新创业学院、体美劳教育中心)

根据该部门性质和事业发展情况给予相应指标。

3、公共教学补贴

公共教学补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教务处共同核定后下拨。

4、科研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外的科研项目,其能源动力费可以作为该单位水电计划经费的补充。

纵向科研项目在使用有单独计量的大型仪器设备时,须凭使用记录和计算依据填写《浙江树人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水电费结算清单》后,从其能源动力费的预算中支出;不够部分以及该单位水电费的公摊部分可以从间接经费的科研管理费补助中支出。

(二)机关部门水电计划标准

机关部门按照甲类机关和乙类机关,分别给予相应指标。

图书馆、会议中心、卫生所的行政部分参照机关人员标准给予指标,其余公共部分按全校学生人数给予指标。

会议中心各公共服务场馆应做好相关活动记录台帐,作为其核定水电标准的具体依据。商业经营部分水电费,由学校统一全额收取。

(三)后勤保障处计划标准

1、后勤保障处机关工作人员的水电补贴计划参照机关标准。

2、后勤保障处饮食服务中心的水电实行实收明补的管理机制。根据其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公益属性,按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见《年度饮服水电费补贴管理细则》。超额部分由后勤保障处承担60%。

3、学生宿舍水电费由校园节能办统一拨付给后勤保障处,实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两级管理的模式。超计划使用收取的水电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学生宿舍总水电计划拨付标准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超额自付。

4、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计划(经费)和标准参照《浙江树人学院公共教学区域水电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校聘外籍教师水电计划标准

校聘外籍教师(主要指国际交流处、各学院聘用教师居住于外教公寓的教师)水电计划标准

对外籍教师使用水电费采用“实收明补”的管理机制。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国际交流处和各学院向聘用教师全额收取,并向学校缴纳。

第七条 因新增人员、仪器设备需要增加水电定额指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园节能办审核,根据相应水电定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特殊的用水用电场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后校园节能办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整定额指标。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为各单位设立专门的水电经费账户,根据校园节能办核定的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将水电经费划拨至各单位账户。根据各单位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定期从水电账户中扣取水电费。超支部分从日常维持费或发展基金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是水电收费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应细化和完善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水电的计量、登记和收费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采取预付费方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五章 定额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定额节约部分,5%上交学校水电账户,95%留归各单位支配,专项用于科研配套、节水节电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水电定额节约部分,80%上交学校水电账户,20%奖励相关管理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园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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