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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以下简称后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后勤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后勤成立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后勤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后勤采购的招标、评标、定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分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任组长,后勤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事务办公室、监督监控部、采供服务中心、业务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是后勤招标工作的执行单位。根据《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由后勤采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采购招标项目的各部门是招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详见《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后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组织招标工作,后勤采供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后勤自行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由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后勤党总支纪委委员、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凡业务部门所需购置的物资、服务、经营项目外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上的,均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年累计采购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餐饮物资、绿化材料、清卫用品等日常物资。

(二)年采购累计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和合作经营项目。

(三)后勤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招标的其他物资或项目。

第八条 店面房招租按照店面房招租管理办法执行;零星维修工程按照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修建工程发包按照学校修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同类同型号物资,可参照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

第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及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向后勤采供中心提交招标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三)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价格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具体的建设方案等;

(四)物资有推荐品牌的须提供三个以上符合设备技术参数的品牌;

(五)服务项目或合作经营等项目应提供具体的方案;

(六)项目完成时间;

(七)服务、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对项目申请予以审核,对符合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项目需求,联系业务部门协助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清晰、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

(四)项目的后期服务条款;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及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范例;

(九)评标和定标办法;

(十)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当在后勤网站和相关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定标。

(七)公布招标结果。

(八)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七条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公告或书面等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按相关规定延长投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及开标之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和资质文件到招标办购买标书,招标办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投标人不予出售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必须注明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密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更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需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密封后递交后勤采供服务中心,补充、更正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递交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撤回投标文件的,不退回购买标书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纳。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工作应由后勤采供服务中心组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自有专家库,专家库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高校后勤行业专家、高校采购部门专家、业务部门代表等组成。具体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在自有专家库内选定。

第二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应按《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当将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后,后勤采供服务中心应将招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中标公示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后勤采供服务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中标人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则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根据评标结果通知候选中标人中标。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采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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