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浙树人【2017】68号文,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情况,对职工的病假、事假、产假等作出如下规定:
一、考勤对象
后勤保障处所有员工。
二、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早上8:00—11:30;下午13:30—16:45
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按一个计算周期统算。
三、请假流程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处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处长、处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处长审批,1天以上由处长审批,所有请假均需报综合事务部备案。
四、假期类别、相关规定及待遇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2、各二级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在抽查过程中若存在瞒报现象,扣部门考核分2分)
3、考勤周期以自然月为准。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张贴,便于员工查看,月底统一交综合事务部归档。迟到、早退扣50元/次,达3次(含3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旷工将停发工资、考核奖、福利等全部待遇,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4、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病假:因病请假,必须持当地医疗部门(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长病假人员必须及时提供医疗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根据请假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病假每天按月工资的1/21的一半扣发,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各部门要严格事假管理。职工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职工因私事必须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每天按月工资的1/21扣发。
(3)婚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法定婚假1-3天。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逾期按事假处理。
(4)产假和护理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寒暑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5天。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15天(含公休和法定假日)的护理假。女教职工法定产假期满后,经后勤保障处审批同意,报综合事务部备案,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并附市级以上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假期间工资发放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的80%(奖励奖在寒暑假期间的除外)。
(5)小产假:女教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小产假期间发放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的80%(小产奖在寒暑假期间的除外)。
(6)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1-3天。去外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1-2天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逾期按事假处理。
5、员工请假均需事先报部门备案,未事先备案的请假无效。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按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6、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本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部门均需向综合事务部备案。
7、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8、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在编在岗职工,其工资发放额度、工资的正常晋级、考核情况及解聘、辞退等根据学校浙树人【2017】68号文《关于印发< 浙江树人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值(加)班
1、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值(加)班的,原则上采用调休的办法,不发放加班工资。
2、确需要安排加班的,应由部门提出计划,3天以上的报分管处长批准后,由部门安排相应的调休,调休原则上要在一年内用完。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8小时以外不作加班处理,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4、在编在岗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制,加班费不再另行发放。
六、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归后勤保障处;
2、本制度与相关的人事分配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附件1 后勤保障处员工请假审批单
附件2 后勤保障处员工加班审批表
附件3 后勤保障处员工考勤表
上一条:浙江树人大学后勤保障处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开展假前安全卫生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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