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的选择、管理、评价,建立供应商进退机制,规范物资、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强化售后服务,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奖惩分明、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提供物资的供应商和履行服务的合作单位等。
第二章 供应商职责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投标人书面承诺符合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五条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发布的具体要求合理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培训费、服务所用物料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政府、行业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货物、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第七条 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或承诺优惠率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市场价标准结算。
第八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九条 供应商已签约的项目不得转让他人或分解后转让他人。
第十条 供应商进入校园、提供校内服务项目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师生正常的教学、生活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以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如给学校和后勤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或后勤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严重影响后勤管理秩序的,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三年以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履约的;
(二)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的;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以次充好且无法整改的;
后勤保障处可提请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本校采购资格或取消参与本校采购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供应商因故退出,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同时,采购部门按相关合同条款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罚则
第十四条 货物类品质考核
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质量保证体系;使用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全新完好;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相符;设备配件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等,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与考核。
1.散装食品、原材料,应新鲜、无霉斑或无与食物不相符的明显异味等,能满足使用部门需要。如一类产品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并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需求标准补齐所需货物,累计三次(含)以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机器设备、电器产品等具有国家强制认证要求的,应通过强制认证,外包装上应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无法按要求提供者暂停或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
3.物货类材料、规格、品牌须符合样品标准,无样品的须符合采购标准和供应商承诺标准。无法按要求提供者暂停或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
4.以次充好、以旧替新、以假代真、供应过期的货物,不予验收,扣罚该批不合格货物货款额。情况严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索证考核
1.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设备类齐全的技术文档等有效证件。无法按要求提供者暂停或停止供货与服务。
2.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文件的,扣罚500-1000元/证,暂停配送与服务。
3.蔬菜类物资经检测发现一次有农药残留超标的,作退货处理,扣罚该批不合格货物货款额的200%,累计两次(含)以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4.供应商应遵守政府疫情常态化管理,加强对冷链食品的配送管理,按要求及时、真实提供各类信息,供应商不予配合的,暂停配送资格。
第十六条 供货能力考核
1.供货数量,散装产品按实际数量或重量验收,包装产品按包装规格、数量验收,如存在规格、数量或重量不符扣罚该批货物短缺部分的10倍货款。在验收前已向需方主动说明、符合行业规范、并经需方同意的除外。
2.家电、办公设备、维修材料等物品,按箱装清单验收,如数量不符合,不予验收。
3.供应商接到需方采购信息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数量要求将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并已对采购使用部门正常经营情况造成影响的,扣罚该批货物价款总额的10%,累计三次(含)以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4.因配送不及时,严重影响采购方使用部门后勤服务与保障的,扣罚该批货物价款总额的两倍货款,取消配送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5.在寒暑假等假期内,以及在发生诸如货源紧张、物价突涨时,对采购方确保供应的合理要求不响应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供应资格。
第十七条 价格水平考核
1.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相应价格周期内执行的价格表上所明确规定的规格、品牌、价格等要求,采购方另作要求的除外,否则不予验收。
2.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采购方提供符合市场行情和要求的价格信息,或有不正当报价倾向,取消其配送资格。
3.在协议供货时间内,供货商发生三次没有响应甲方的定期报价行为,视作自动放弃供货资格,解除协议供货合同,履约保证金归采购方所有。
4.未经协商擅自调价,未执行价格周期内的配送价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服务水平、管理能力考核
1.服务响应,未按合同要求做到有效的服务频次,未按需求及时响应,扣罚履约保证金200-500元/次,或按次以服务单价为标准扣罚履约保证金。
2.技术能力,未按合同要求做到技术的先进性,技术问题的反应、处理能力落后影响服务质量,整改期限内不能解决到位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3.人力资源投入,服务团队人力、提供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等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4.售后水平,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售后服务、免费培训、质量保证、应急处置等义务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5.供应商免费提供与供应货物有关的设备仪器发生故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要求进行维修的,扣罚履约保证金100-500元/次。
6.票据不清晰、对帐不及时等干扰和影响采购方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扣罚履约保证金100-500元/次。
7.供应商的通讯工具须保持畅通,号码更改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否则由此影响供应或服务的,采购方有权根据情况扣罚履约保证金,累计三次(含)以上,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8.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生产车间、存放仓库等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供应商不予配合的,暂停配送资格与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廉政考核
1.供应商对采购方采购部门、验收工作人员行贿,一经发现取消供应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供应商对采购方采购部门、验收工作人员请吃、请娱乐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影响公正的,提出警告,并扣罚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1.采供服务中心,与业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规范供应商的选择、管理、评价,建立供应商进退机制。
2.业务需求(采购申报)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进行日常管理;对服务品质、售后服务等情况据实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进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库,作为合同续签和下一轮采购的主要参考依据。
3.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后勤保障处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照相关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店面房合作单位按店面房招租管理办法执行;零星维修工程按照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修建工程发包按照学校修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采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之处及与合同抵触之处,以合同为准。
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
2021年11月11日
上一条:浙江树人学院后勤保障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下一条:(学校制度)浙江树人大学采购类型和招标方式极简表(最新版)
【关闭】